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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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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抱怨處理程序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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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民眾抱怨事件處理程序要點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 (以下簡稱本分署)為有效處理民眾抱怨事項,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民眾以書面(含傳真)抱怨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科室收到抱怨文件時,應將其交至本分署收發單位登錄列管,並由收發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

(二)分署長指示各科室辦理之案件,應交由本分署收發單位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聆聽陳訴後,應將接聽事項記錄於電話記錄簿,並交由本分署收發登錄列管。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專人處理;抱怨事項非屬本分署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抱怨人,並告知相關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四、民眾親至本分署抱怨相關問題者,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相關人,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主辦業務科室將抱怨事項製作紀錄,並交由本分署收發登錄列管,民眾親至本分署報怨相關事項,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會同處理。

五、各科室處理民眾抱怨事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由本分署直接處理並函復當事人。
(二)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當事人;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
情形及結果副知本分署。

(三)無法確定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四)民眾抱怨事項有類似「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第1項所列4款情形者,陳閱後予以存查。

(五)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之民眾抱怨事項,承辦人員應負責追蹤,該機關如未於30日內辦結者,應予以稽催:如有處理失當者,本分署應視案情內容函請該機關再為處理,或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六、各科室人員處理完成民眾抱怨事項後,至本分署收發解除列管。

七、民眾抱怨事項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6日內處理完成,如未於期限內辦結者得經各科室主管核准,最遲於15日內辦結。未能於15日內辦結者,應簽請分署長核准延長,並以15日為限,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當事人。各科室民眾抱怨事項,應以單一卷夾彙整, 並於年度結束後針對各案件加以檢討分析及改進。

八、製訂本分署「民眾抱怨申請表」供民眾使用。

附件:民眾抱怨申請表(odt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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