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課稅行政處分乃稅捐稽徵機關所作成,並非執行機關之權責,本分署依法應予尊重而不得變更其內容或予以廢棄。故義務人如對於欠稅的行政處分不服,請向作成課稅行政處分的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請求救濟,或查詢欠稅(款)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