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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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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欠多少金額,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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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0
  • 資料點閱次數:5965

義務人滯欠金額達新臺幣10萬元,且具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行政執行分署即得限制義務人(或公司負責人)出境。但滯欠金額雖未達10萬元,惟已出境達2次者,則仍然可以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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