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情形如下: (1)義務人實際未居住於戶籍地址(或營業地),致無法收受稅單及行政執行文書,建議主動向稅捐機關陳報戶籍地以外之通訊地址,避免無法接收相關文書。 (2)稅單及行政執行文書,皆以雙掛號郵件送達,可能郵差於送達時,未獲會晤義務人,依規定將郵件寄存於郵局或警察機關,嗣後義務人未前往領取掛號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