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理由」,說明因經濟狀況或因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執行金額(稅捐、罰鍰或費用等),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本分署將會斟酌個案狀況,核准2至72期之分期繳納,並以1期1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短於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