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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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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繳款管道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18
  • 資料點閱次數:2654

多元繳款管道

義務人得以下列繳款方式繳納行政執行案款:

 

  • 便利商店繳款:若您收到的傳繳通知正面下方印有「便利超商專用繳款單」三段條碼者,可持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於繳款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便利商店全國門市繳款,並請將本通知書影本併同繳納證明聯影本郵寄或傳真至本分署承辦股銷案(傳真後電洽承辦股是否收到),得免於應到時間到本分署。(部分案件將酌收手續費)

 

  • 郵局繳款:欠繳未滿2萬元之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違費等案件,可持下方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於繳款期間內至郵局繳款,並請將本通知書影本併同繳納證明聯影本郵寄或傳真至本分署承辦股銷案(傳真後電洽承辦股是否收到),得免於應到時間到本分署。

 

三、購買郵政匯票郵寄:

(一)至郵局填寫「郵政國內匯款單」,購買郵政匯票:

1.受款人:請填寫「移送機關之名稱」

2.地址:請填寫並寄至「移送機關之地址」

3.電話:請填寫「移送機關之電話」

4.金額:請填寫本通知書正面應納金額之「合計」金額

5.匯款種類:請勾選「匯票」

6.每張匯票手續費30

 

(二)購買匯票,請將匯票正本連同本通知書影本以掛號寄交受款人(移送機關),並請將本通知書影本、購買匯票證明、郵寄匯票之掛號收執聯影本郵寄或傳真至本分署承辦股銷案(傳真後電洽承辦股是否收到),得免於應到時間到本分署。

 

※購買郵政匯票郵寄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1.若收到多張不同移送機關的通知書時,請分別以各移送機關為受款人開立多張匯票,分別寄至各移送機關,不可自行合計數額開立一張匯票,否則無法銷案。

2.倘若收到執行案號、欠稅年度及款項相同之多張通知書,請惠予繳納一次即可,或請來電洽承辦股確認。

四、到本分署辦理繳納事宜:由本人或代理人持本通知書至本分署辦理繳納事宜,亦可持信用卡至本分署繳納。

 

五、建議您盡量採用一至三項的繳款方式辦理,以利加速結案,並可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防止電話詐騙、停、看、聽不慌張。本分署不會通知民眾使用ATM轉帳方式繳納各項執行案款。如有疑問,可向查號台或上網查詢本分署電話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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