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敦品中學

:::

滯欠多少金額,會被限制出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5
  • 資料點閱次數:3174
義務人滯欠金額達新臺幣10萬元,且具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行政執行分署即得限制義務人(或公司負責人)出境。但滯欠金額雖未達10萬元,惟已出境達2次者,則仍然可以限制出境。
回頁首